5 附则 5.1 锅炉压力容器附件的制造许可条件 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及气瓶用易熔合金塞的制造许可条件分别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和《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的相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气瓶瓶阀制造单位,除满足本节前款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装配生产线。 5.2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间的覆盖关系 (1)具有A1级(有焊接)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A2级和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2)具有A2级或者C级 (C2级长管拖车除外)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3)具有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5.3 分包控制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 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节卷焊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专项条件规定不得分包的除外),其中筒节卷焊应当分包给同级别的制造单位。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节卷焊工作分包时,必须与分供方签订分包协议。无损检测分供方应当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制造单位不得将无损检测分包给对本单位进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制造单位应当对分包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分供方应当保证工作质量并且按时出具相应的报告,制造单位应当对分供方工作的质量控制纳入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5.4 单一产品的制造许可 单一产品的制造单位,由制造单位提出,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按照实际产品制造需要确定有关专项许可条件,并且按照产品的规格、材料、结构、制造工艺、设计参数等限定制造许可范围。 5.5 新产品的制造许可 对于未列入本许可条件的新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鉴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制定专项许可条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5.6 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变更 制造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变更时,应当书面告知监检机构。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间,如果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书面报告监检机构,监检机构认为必要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发证机关。资源条件不能满足已有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停止生产并且告知发证机关。 5.7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许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5.8 解释权限 本许可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5.9 施行日期 本许可条件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中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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