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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资料审核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资料审核


4.2.1 
技术鉴定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标准审核和产品设计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委托人。
4.2.2 
专家委员会对委托人提交的企业标准按下述要求进行审核:
1
)企业标准与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的符合性,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的符合性,企业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性能和检验方法的合理性、可靠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等;
2
)企业标准的制订、实施与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4.2.3 
专家委员会对委托人提交的产品设计按下述要求进行审核: 1)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2
)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不足等;
 
3
)设计中对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及产品的主要制造过程、使用过程不得对人身和环境产生危害作用(对于确因使用功能要求可能产生或潜在对人身和环境危害源的,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必须在安全、卫生等强制性要求限定的范围之内)。
4.2.4 
资料审核通过的,技术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合同书。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技术鉴定机构将不符合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
4.2.5 
通常情况下,资料审核时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应按企业标准规定进行。试验样品由委托人送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样品数量应满足企业标准的规定;
2
)样品必须是近 10 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3.2 
委托人将样品送交技术鉴定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委托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技术鉴定机构提交型式检验报告,由技术鉴定机构将型式检验结果通知委托人。
4.3.3 
型式检验合格的,进行工厂检查;型式检验不合格的,终止本次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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