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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压力管道元件专用条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A
基本通用条件

A11 技术人员
A1.1
工程技术人员
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
A1.2
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设计、工艺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A1.1.3
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为制造单位最高管理层人员,并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A1.1.4
质保工程师
制造单位应当设质保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助工及以上职称。
A1.1.5
责任人员
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主要环节(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材料的挤出、缠绕、注塑等主要工序);产品检验(宏观检查、压力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等)设置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A1.1.6
焊接人员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属与非金属的永久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补焊(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焊接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生产需要。
A1.1.7
无损检测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制造专项条件要求应当由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所进行的项目至少有相应的检测项目Ⅱ级人员各2人项。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及资格(产品有对接焊接接头的,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持有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Ⅱ级资格)。
A1.1.8
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如光谱分析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所配备的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A1.1.9
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如材料检验、机加工检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在组织形式上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制造部门影响完成检验工作。
A1.1.10
技术工人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车工、热处理工、锻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A2 生产条件
A2.1
生产厂房
制造单位有适应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确保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在室内生产,生产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制造专项条件的规定。
A2.2
生产环境
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试验、检验区域应光照条件良好。环境温度、湿度满足产品生产、试验、检验的要求。
A2.3
分包
铸造、锻造的分包单位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是取得制造许可的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制造专项条件要求采用生产线连续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其产品的无损检测、出厂检验项目的性能试验不得分包。
A2.4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设置的生产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工装,如切割设备、机加工设备(加工中心、数控车床、车床、铣床、刨床、磨床、钻床、镗床、螺纹加工专用设备等)、铸造设备、锻造设备、焊接设备(埋弧焊机、手弧焊机、氩弧焊机、等离子喷涂设备、热熔焊机等)、压力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冷热成型、塑料成型等)、热处理设备、深冷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酸洗设备、抛丸设备)、干燥设备等,设备的数量、精度等级及加工能力应当满足许可产品需要及符合相应级别许可条件的要求。
产品有铸造或者锻造工序不分包而设有铸造、锻造工序的,其铸造、锻造的条件应当能够达到单项许可条件的要求。
A2.5
工艺装配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生产需要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气源、水源、起重设备、传送设备等。
A2.6
无损检测设备
对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由本单位进行的项目,应当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应无损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
A2.7
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材料验收、工序间检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工装,如硬度计、光谱分析仪、材料成分分析设备、力学性能试验设备等。如果分包不能方便经济的满足要求,不应当采用分包方式满足本条所述资源条件要求。
根据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和工序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如测厚仪、电火花防腐层检测仪、测温仪、热处理设备配备的温度时间自动记录装置等。
A2.8
试验设备
对于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项目的许可产品,需压力试验的应当配备电动试压泵和压力试验装置,所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应当与许可产品相适应,压力试验一般应当采用专用试压设备(如阀门专用试验设备);需气密试验的,应当配备气源或者空气压缩机,其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应当与许可产品相适应,气密试验一般应当采用专用试压设备(如阀门气密试验专用试验设备)。
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装置的数量,应当与产品种类、规格及生产需要相适应,试验装置上应当配备至少2只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精度等级的压力表。
A2.9
计量器具
具有与许可产品标准要求(包括工序检验)相适应的检测几何尺寸、角度、光洁度、形状和位置公差的量检具,如外卡、游标卡尺、直尺、周径尺、角度尺、检测样板、检测平台、螺纹环塞规、光洁度验块等。量检具的品种、数量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和各工序检验的需求相适应。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计量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A2.10
焊接设备
焊接是产品主要工序的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有确保焊接材料湿度、温度符合要求的去湿、保温设备;应当有焊接材料烘干设备(至少1台焊接材料烘干设备、1台保温设备;有适应生产需要的焊条保温桶)
A2.11
标记工具
应当有在许可产品上作安全标记以及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标记的专用设备及工器具。
A2.12
材料保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原材料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摆放、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等要求。
 
A2.13
成品保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成品保管条件, 有专用库房、货架或者专用场地,满足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的要求。应当在专用库房存放的,其专用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室内存放的要求。
 
A2.14
设备档案保管
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产品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产品档案室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档案保管的需要。
A2.17.
许可产品所涉及的计量设备,

 

A3 相关法规、文件
A3.1
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有产品制造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有与产品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正式颁发的文本);有与产品相关的标准(正式颁发的文本,包括产品标准、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
A3.2
设计与工艺文件
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与工艺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采用的标准清单、设计计算书、
产品说明书。
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标准件产品不要求设计计算书。
A3.3
工艺文件
有针对产品制造工序,按产品品种、规格、加工方法等编制的加工工艺,如涉及产品生产过程的加工流程工艺文件及图卡、各种材料进货检验文件、锻造、铸造、焊接、机加工等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产品检验作业指导书、油漆、包装作业指导书、产品编号及标记作业指导书等。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检验卡。

A4 型式试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有型式试验清单、有提出型式试验要求及试验项目的设计与工艺文件、有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需自备的型式试验设备及工装。对于无法在实验室完成的型式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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