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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锅炉制造基本条件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基本条件
2.1 
法定资质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等法定资质。
2.2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或者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
具备满足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
制造工序流程合理,主要产品承压部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对于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
具备满足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
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
具备满足无损检测与试验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6)
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专用场地,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
(7)
具有产品技术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保管的专用场所。

2.3  人力资源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任命持有资格证的质量管理负责人,配备满足产品制造所需要的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考核。
2.3.1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2.3.1.1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设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包括:
(1)
质量保证工程师;
(2)
设计责任人;
(3)
工艺责任人;
(4)
材料责任人;
(5)
焊接责任人;
(6)
热处理责任人;
(7)
无损检测责任人;
(8)
理化检验责任人;
(9)
检验与试验责任人;
(10)
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责任人。
2.3.1.2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基本要求
(1)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质量体系,拥有所负责工作范围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和标准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具有胜任本职范围工作的能力;
(2)
质量保证工程师和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应当具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
焊接责任人,应当具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
本条(2)(3)项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
各责任人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岗位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6)
各责任人年龄不超过65岁。
2.3.1.3 
锅炉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能力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表2-1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与()技术职称。
2-1  锅炉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职称要求
责任人 A B C D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设计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工艺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材料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焊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热处理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无损检测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理化检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检验与试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2.3.1.4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能力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表2-2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与/或技术职称。
2-2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职称要求
责任人 A1 A3级、C
(C2
长管拖车除外) A2级、A5
B
级、C2级长管拖车 A4级、D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设计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材料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工艺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焊接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热处理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无损检测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助工
续表
责任人 A1 A3级、C
(C2
长管拖车除外) A2级、A5
B
级、C2级长管
拖车 A4级、D
理化检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助工
检验与试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设备和检验与试
验装置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2-1:表2-1和表2-2中高工为高级工程师的简称,助工为助理工程师的简称;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无需设置相应的责任人,并且根据制造工艺过程的特性增加相应的责任人。
2.3.2 
专业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者,或者具有助理工程师、技师以上职称者。
2-2  本规则有关学历、职称以及数量、数值表述为以上者,均包括本位、量、值。
2.3.2.1 
锅炉制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3的要求。
2-3  锅炉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锅炉相关专业(焊接相关专业(专业技术人员()
A 6 3 ≥15
B 3 2 ≥12
C 2 1 ≥8
D 1 1 ≥5
2.3.2.2 
压力容器制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4的要求。
2-4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机械相关专业
(
焊接相关专业(专业技术人员
(
)
A1 5 3 ≥10
A2
A3CB1
B3
(
无缝、缠绕及绝热结构
) 3 2 ≥8
A4
A5B2B3(焊接结构
) 2 1 ≥6
D2 1 1 ≥5
D1 1 1 ≥4

2.3.3  焊接操作人员
采用焊接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持证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形式、焊接材料、焊接位置及焊接要素的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人数应当不低于表2-5的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人数应当不低于表2-6的要求。
2-5  锅炉制造单位焊工人数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持证焊工()
A ≥20
B ≥10
C ≥6
D ≥4
2-6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工人数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持证焊工()
A1
A2A3C(C2级长管拖车和C3级管束式集装箱除外
) ≥10
B2
B3 ≥8
A5
C2级长管拖车、C3级管束式集装箱
 ≥4
D2 ≥6
D1 ≥6
2.3.4  
无损检测人员

(1)
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锅炉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应当不低于表2-7的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应当不低于表2-8的要求;
(2)
无焊接锅炉的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无损检测人员;
(3)
无焊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射线检测人员;
(4)
采用超声TOFD(衍射时差法)方法进行检测的制造单位,需有超声UTⅢ级人员1人和TOFD Ⅱ级人员2人;
(5)
无损检测分包的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按照表2-7和表2-8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2-7  锅炉制造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无损检测责任人 持证项目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
A RTⅢ
UTⅢ RTⅡ ≥3
  UTⅡ ≥3
  MTⅡ ≥2
  PTⅡ ≥2
B RTⅡ
UTⅡ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RTⅡ ≥2
  UTⅡ ≥2
C  RTⅡ RTⅡ ≥2
D RTⅡ RTⅡ ≥2
2-8  压力容器制造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无损检测责任人 持证项目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
A1 RTⅢ
UTⅢ RTⅡ ≥3
  UTⅡ ≥3
  MTⅡ ≥2
  PTⅡ ≥2
A2
A3C(C2级长管拖车和C3级管束式集装箱除外) RTⅡUTⅡ 4

以上 RTⅡ ≥3
  UTⅡ ≥3
  MTⅡ ≥2
  PTⅡ ≥2
D1
D2

C2
级长管拖车、C3级管束式集装箱 RTⅡUTⅡ RTⅡ ≥2
  UTⅡ ≥2
  MTⅡ ≥2
  PTⅡ ≥2
B1
B3级无缝气瓶 UTⅡ
MTⅡ UTⅡ ≥2
  MTⅡ ≥2
B2
B3级焊接气瓶
 RTⅡ RTⅡ ≥2
2.4 
制造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专项条件规定不能分包的制造工序,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2.5 
检验与试验能力
(1)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泄漏检测设备等;
(2)
允许分包的项目,制造单位应当与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专项条件规定不能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
(3)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2.6 
法规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等文件资料。
2.7 
焊接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建立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持证的熟练焊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焊接责任人完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且编制焊接工艺规程,质量保证工程师审核,并经监督检验人员确认。
2.8 
无损检测工艺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应当有相应的无损检测通用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并且经有资格的人员审核。
2.9 
试制产品
(1)
有设计文件鉴定要求的试制产品,试制产品应当首先通过有关单位的设计文件鉴定,取得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合格报告;
(2)
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型式试验,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3)
新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规定的数量,准备锅炉或者压力容器试制产品;对于申请A1A2BD1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其试制产品的制造工序还应当满足表2-9的要求;

2-9   申请A1A2BD1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试制产品的要求
级别 焊接 热处理
A1
超高压 不要求 要求
A1
高压 必须有GB150《压力容器》规定的ABD三类焊缝 
A2  
D2  
按产品标准要求执行

D1  
B1
B2B3 每个申请级别的试制产品为完成全部制造过程的完成品和在制品各一批,试制产品的规格应当反映气瓶制造生产线的最大加工能力。在制品应当覆盖冷热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力学性能测试、压力试验、低温绝热气瓶的真空检漏等主要制造、检验工序
(4)
压力容器试制成品应当完成油漆、涂装前的所有工序及试验;
(5)
压力容器试制产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申请产品范围,制造工艺必须包括成形、焊接(或者胀接、粘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必要时)过程,否则需对制造许可范围进行限定;如果1()试制成品和1()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必须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2.10 
换证要求
对于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锅炉或者压力容器的业绩。
A
级锅炉、A级锅炉部件及A1级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在一个换证周期内应当制造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其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一个换证周期内应当制造不少于4()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换证评审时必须有相应级别的在制产品。
一个换证周期内没有生产相应级别的产品,换证评审时执行新申请时试制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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