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专项条件
4.1 总体要求 (1)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别满足本章规定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专项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专项条件为准; (2)申请双相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深冷容器和搪玻璃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本规则4.9节到4.11节所列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并且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试制成品,对于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书上注明该产品的专项制造范围; (3)申请本规则4.12节所列特殊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在满足本规则第2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4.12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但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应当注明仅限制造某类特殊压力容器产品;当4.12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4.12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为准。 4.2 A1级压力容器 A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专用场地(房)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A1级单层无缝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B1级压力容器的专项条件要求。 4.2.1 A1级超高压容器 4.2.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 4.2.1.2 制造能力要求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4.2.1.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设备,具有自行超声检测能力。 4.2.2 A1级多层高压容器 4.2.2.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有热套和缠绕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4.2.2.2 制造能力要求 (1)具有热套、缠绕、成形等专用设备; (2)有与多层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专用拉(压)、加紧、套合装置和工装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4.2.2.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有满足层板(带)间隙、松动面积、缠绕倾角等检测要求的专用器具。 4.2.3 A1级储气井 4.2.3.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责任人,有勘探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储气井制造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有经过培训的钻井作业人员至少4人、钢管组装和固井作业人员8人、机加工作业人员2人。 4.2.3.2 制造能力要求 (1)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项目不得分包,有相应的程序文件和工艺指导性文件; (2)有满足建造300m深储气井的钻井设备,其中包括钻具、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应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和夹具等设备,有满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浆泵; (3)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专用螺纹加工设备。 4.2.3.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1)固井质量检测可以分包,有对分供方进行评价和质量控制的管理规定; (2)有投影仪、测厚仪、专用磁粉探伤机、丝扣锥(规)、水泥比重计、压力扭矩表等检测装置,有最高工作压力不小45MPa的耐压试验设备。 4.3 A2级压力容器 具有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厚的卷板机和不小于20t的起重能力。 4.4 A3级球形储罐 4.4.1 球壳板制造 4.4.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持证焊工4人,合格项目4项; (2)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具备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 4.4.1.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能力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 (2)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4.4.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 4.4.2.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同时具有板对接平、立、横、仰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8人,同时具有板对管角接立、横、仰位置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2人。 4.4.2.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2)有保证规定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3)从事球形储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4.4.2.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1)从事球形储罐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的单位,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有现场无损检测所需的处理底片的暗室设施; (2)有满足球形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检测器具和手段。 4.5 A4级压力容器 4.5.1 A4级石墨压力容器 4.5.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粘接与浸渍责任人,由具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具有从事石墨压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各至少2人; (3)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石墨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各至少2人,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4.5.1.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石墨换热器总装的场地及安全起吊工具,有满足树脂存放要求的冷藏设施与设备; (2)有满足浸渍、固化、块状零件下料的专用设备,有满足粘接工艺拼接件的动力设备,有满足块孔加工精度的钻孔设备。 4.5.1.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有满足石墨压力容器、石墨受压元件的检验与试验设备; (2)有满足石墨容器原材料检验的检测设备,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或者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单位。 4.5.1.4 试制产品的要求 石墨压力容器试制产品的设计压力为所申请制造的最高压力,换热面积不得小于10m2,块孔式和列管式不得相互覆盖,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符合建造标准要求。 4.5.2 A4级玻璃钢及其衬里压力容器 4.5.2.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粘接和缠绕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缠绕作业人员至少3人(专业衬里制造单位除外)和粘接(手糊)作业人员至少3人; (3)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玻璃钢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至少2人; (4)有玻璃钢容器原材料理化性能检测能力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至少2人,并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4.5.2.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申请的玻璃钢或者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2)有满足申请的最大规格及其以下规格产品制造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其它的工装夹具;玻璃钢衬里专业制造单位只要求具有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 4.5.2.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有满足要求的玻璃钢及其衬里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设备; (2)有满足玻璃钢容器原材料检测的检测设备,实验室条件、检测能力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或者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单位。 4.5.2.4 试制产品的要求 玻璃钢压力容器试制产品的设计压力为所申请制造的最高压力,直径为所申请制造的最大直径,直筒体长度不得小于1000mm,性能和部件性能符合建造标准要求。 玻璃钢压力容器可覆盖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玻璃钢衬里专业制造单位取证时,试制产品规格不作要求。 4.5.3 A4级塑料及其衬里压力容器 4.5.3.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塑料成型与焊接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塑料压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塑料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至少2人,塑料材料性能检验人员至少2人,检验人员至少有理工科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3)采用塑料板卷制、焊接成型的塑料或者塑料衬里压力容器,塑料焊工至少3人,并且取得相应资格。 4.5.3.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申请的塑料或者塑料衬里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塑料或者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成型和焊接不得分包; (2)有满足制造要求的塑料容器成型设备或者塑料衬里成型、贴衬设备; (3)有满足不同品种、不同形状塑料材料焊接的塑料焊枪,焊枪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能够满足制造要求。 4.5.3.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有满足要求的塑料及其衬里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设备; (2)有满足塑料及其衬里压力容器原材料检测的检测设备,实验室条件、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应满足有关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或者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检测单位。 4.5.3.4 试制产品的要求 塑料压力容器分塑料搅拌容器、塑料换热容器和塑料贮存容器三个品种;其试制产品容器的设计压力为所申请制造的最高压力,直径不得小于1000mm,换热容器的换热面积不得小于10m2,容器和换热容器不能互相覆盖,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应符合建造标准的要求。 4.6 A5级压力容器 4.6.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根据制造许可范围产品的技术特性,配备电气系统和安装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2)有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工作等相关专业(机械、焊接和电气)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从事产品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电气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 (3)无损检测责任人由具有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具备RTⅡ级资格,并且从事无损检测工作不少于4年的人员担任;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具有RTⅡ级人员2人、MTⅡ级人员2人;根据制造许可范围产品技术特性要求,制造单位配备UTⅡ级人员2人、PTⅡ级人员2人; (4)有中级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 4.6.2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能力要求 (1)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的设计能力,并且配备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 (2)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工序、过程相适应的设备(如切割、成型、热处理、机加工、焊接、起重、表面处理、弯管等设备)以及相应的工艺装备; (3)自行进行金属材料筒体成型、焊接制造的单位,具有卷板能力不小于20mm的卷板机和不小于5t的车间起吊能力; (4)具备满足清洁条件要求的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所需要的室内生产场地。 4.6.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具备满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验收等过程所要求的品种、规格、精度、数量的检验与试验设备、装置、仪器、仪表,如:电气测试仪器、仪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议、交流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等),光学测试仪,声学测试仪等,还应当具有产品电气检验与试验所要求的防护措施。 4.6.4 试制产品的要求 在制造单位内完成1台试制产品的模拟安装,试制产品至少应当包括成型、焊接、组装、无损检测、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压力调节、呼吸气、电气、温度调节、消防系统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检验、试验、调试等主要过程。 4.6.5 换证产品的要求 (1)高海拔试验舱的制造单位在持证周期内所生产的产品总数不少于2台(套);其他类别A5产品制造单位在持证周期内所生产的产品总数不少于10台(套); (2)制造单位在持证周期内所生产的产品总数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换证评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4.6.4条试制产品的要求进行。 4.6.6 其他 (1)取得A5制造许可的单位,同时具备制造许可项目范围内的产品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许可和制造许可项目范围内的产品所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2)未取得A5制造许可的单位及其个人,不得从事产品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及所属压力管道安装工作。 4.7 B级压力容器 4.7.1 总体要求 B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试件加工设备、力学性能测试设备、热处理设备和无损检测设备,理化试验、无损检测和热处理均不得分包。对于制造有爆破试验要求产品的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气瓶爆破试验专用场地和能够自动记录压力分别随进水量和加压时间变化的爆破试验设备。 4.7.2 B1级压力容器 4.7.2.1 B1级(限钢质无缝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气瓶制造过程的连续生产线; (2)制造拉拔气瓶的单位,有钢锭加热设备、冲拔拉伸设备; (3)制造管制气瓶的单位,有专用的收底机、底部缺陷清除及底部气密设备; (4)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且能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热处理设备; (5)生产中容积以上气瓶的单位,有能够自动记录压力、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6)有与产品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在线自动超声检测设备或者在线自动磁粉检测(MT)设备、在线硬度检测仪器; (7)每条生产线每班次至少配备持有相应资格的Ⅱ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1人,总人数不得少于4人。 4.7.2.2 B1级(限铝合金无缝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气瓶制造过程的连续生产线; (2)制造拉拔铝瓶,有铝锭冲拔拉伸设备或者板冲设备; (3)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的专用固溶热处理设备; (4)生产中容积以上气瓶的单位,有能够自动记录压力、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5)有与产品检测项目相适应的硬度检测仪器。 4.7.2.3 B1级(限不锈钢无缝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气瓶制造过程的连续生产线; (2)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的专用固熔热处理设备; (3)生产中容积以上气瓶的单位,有能够自动记录压力、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4)有与产品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在线自动超声检测设备、硬度检测仪器; (5)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数量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4.7.2.4 B1级(限容积大于300L的钢质无缝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专用的气瓶生产线; (2)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且能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热处理设备; (3)有能够自动记录压力、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4)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自动超声检测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5)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数量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6)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瓶口内外螺纹数控加工设备、清除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的专用设备。 4.7.3 B2级压力容器 4.7.3.1 B2级(限钢质焊接气瓶、消防灭火器用焊接气瓶、不锈钢焊接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专用的气瓶生产线; (2)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设备,气瓶的纵、环焊缝的焊接以及阀座等主要受压元件的焊接应当采用自动焊接;持证焊工的人数和项目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3)有能自动记录有效加热区温度变化曲线的热处理设备(不锈钢焊接气瓶除外),热处理设备不应采用感应加热炉; (4)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X射线检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数量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5)有专用的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装置; (6)制造不锈钢焊接气瓶的卷板、成型设备,有避免对工件产生污染作用的处理措施。 4.7.3.2 B2级(限液化石油气气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气瓶连续自动生产线; (2)有卷板开平及套裁设备、卷板落料车间有20t起重设备、能自动记录有效加热区温度变化曲线的热处理设备和自动焊接设备,其中环焊缝自动焊机不少于8台,瓶阀座自动焊机不少于2台; (3)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X射线在线数字成像检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数量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4)有能够自动记录压力和时间参数的耐压试验装置和具有定时控制功能的浸水式气密性试验装置。 4.7.3.3 B2级(限溶解乙炔气瓶、吸附式天然气钢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4.7.2.1条或者4.7.3.1条要求的钢质无缝气瓶或者钢质焊接气瓶资源条件; (2)吸附式天然气焊接钢瓶的制造单位,有吸附材料的填充设备及试验设备; (3)溶解乙炔气瓶的制造单位,有料浆搅拌釜、料浆灌装器、填料固化用蒸压釜或者专用加热装置和填料烘干装置等设备,填料固化专用加热装置有效加热区的最大温差不应大于±10℃。 4.7.4 B3级压力容器 4.7.4.1 B3级(限小容积铝合金内胆缠绕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本规则4.7.2.2条要求的铝合金内胆资源条件; (2)有自动控制的缠绕机(全缠绕气瓶有自动控制的三维缠绕机); (3)有与产品规格相适应、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 (4)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气瓶压力循环疲劳试验设备; (5)具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具有保温、除湿和防火设施。 4.7.4.2 B3级(限钢内胆环缠绕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本规则4.7.2.1条要求的钢内胆资源条件; (2)有自动控制的缠绕机; (3)有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 (4)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气瓶压力循环疲劳试验设备; (5)具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具有保温、除湿和防火设施。 4.7.4.3 B3级(限铝合金内胆全缠绕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本规则4.7.2.2条要求的铝合金内胆资源条件; (2)有自动控制的三维缠绕机; (3)有与产品规格相适应、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 (4)有与气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气瓶压力循环疲劳试验设备; (5)具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具有保温、除湿或者防火设施。 4.7.4.4 B3级(限长管拖车用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除满足本4.7.1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本规则4.7.2.4条要求的大容积钢质内胆资源条件; (2)有自动控制的缠绕机; (3)有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 (4)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气瓶压力循环疲劳试验设备; (5)具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具有保温、除湿和防火设施。 4.7.4.5 B3级压力容器(限焊接绝热气瓶、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专用生产线,至少包含下料、卷圆、焊接、X射线检测、零部件脱脂清洗、氦质谱真空检漏、绝热材料包扎等设备以及带有温控加热系统的抽真空装置; (2)持证焊工的人数和项目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3)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数量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4)有专用的耐压试验场地和设备以及气密性试验装置; (5)有满足设计要求的低温冲击试验设备和测定产品蒸发率所需要的低温液体储罐及仪器; (6)有满足清洁要求的专用制造场地和库房。 4.7.4.6 B3级(限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具备本规则4.7.2.1要求的资源条件。 4.7.4.7 B3级(限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本规则4.7.3.1条要求的焊接钢瓶资源条件; (2)有专用的气瓶附件、安装支架等焊接的定位工装。 4.7.4.8 B3级(限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至少有两条钢瓶连续自动生产线,一条表面喷涂生产线; (2)每条钢瓶生产线至少包含下料、封头成形、齐口缩口、表面磷化、自动焊接、耐压试验等设备。 4.7.4.9 B3级(限车用铝合金焊接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气瓶连续自动的生产线; (2)有满足气瓶腔体形状需要的铝型材挤压成形设备; (3)有满足多腔异形封头成形的冲压设备; (4)有满足多腔铝合金瓶体焊缝自动焊接需要的焊接机器人; (5)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装置。 4.8 C级压力容器 C2级长管拖车、C3级管束式集装箱的制造单位除优先符合本节的有关要求外,还需要满足本规则4.7.2.4所要求的B1级大容积气瓶的制造条件。 4.8.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C1和C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配备安全附件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安全附件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工作人员; (3)C2级长管拖车及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中至少有2名氩弧焊焊工和2名铜及铜合金材料焊工; (4)C2级长管拖车和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至少有4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 4.8.2 制造能力要求 (1)C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备专用铁道线路; (2)C1、C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专用的底架吊装工装和组对工装; (3)C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专用的框架组对装置; (4)有出气量不小于3m3/min的气体加压设备、抽真空设备。 4.8.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C2级长管拖车及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有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设备; (2)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超声检测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在线自动气瓶磁粉检测设备,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4.9 双相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 4.9.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焊接责任人由具有材料或者焊接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并且有从事镍和镍基合金、钛、锆、钽和双相不锈钢等材料压力容器制造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4.9.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者混合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2)双相不锈钢、铝和铜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进行酸洗钝化的设施,并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放条件; (3)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水力切割或者激光切割设备; (4)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保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4.9.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双相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有符合制造质量检测要求的铁素体检测仪器和专用理化检测仪器和设备。 4.10 深冷压力容器 4.10.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检测人员。 4.10.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的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和脱脂设备; (2)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有专用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4.10.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有珠光砂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真空测量仪器及氦质谱真空检漏仪、低温冲击试验装置。 4.11 搪玻璃压力容器 4.1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搪玻璃质量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搪玻璃容器制造4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至少2名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人员。 4.11.2 制造能力要求 (1)搪玻璃压力容器罐体、罐盖的搪玻璃过程不允许分包。 (2)有满足产品生产的专用工装、设施和场地,包括喷砂(丸)、磨光等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3)有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 (4)有温度可控制、可自动记录、可显示的搪烧炉,有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有搪烧和喷粉专用场地,并且与喷砂(丸)、磨光区域有效隔离或者远离,有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4.11.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有满足产品检验与试验所必须的检测仪器与设备,包括括搪玻璃层测厚仪2台和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2台、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装置、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 (2)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设备,或者分包给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单位。 4.11.4 试制产品 试制产品的规格,申请产品规格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应当提供所申请的最大规格的试制产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核准等于6300L的试制产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16000L的试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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