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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第三条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三个方面。
第四条  资源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制造单位必须同时满足。对于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有特殊限定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第四章规定的有关要求。制造单位应当持续保持拥有这些资源条件的能力。
第五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实施。新取证的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试制,通过全面实施已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证明具有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换证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和相关设计制造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场地和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车间;
(二)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
(三)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或者场所;
(四)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专用场地;
(五)有满足检验与试验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专用场所,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检测场所、射线底片冲洗与评定专用场所;
(六)有法规、标准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档案资料的专用储存场所。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各方面的人员,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下列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一)质量保证工程师;
(二)设计、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
    (三)材料和热处理责任人;
(四)焊接责任人;
    (五)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
    (六)产品检验责任人;
(七)设备和计量责任人。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检验或者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责任人应当有从事所负责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至少具有表1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A1、A3和C级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设计和焊接责任人应当同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无损检测责任人还应当满足第十三条的要求。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生产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人员也可以兼任两个责任人岗位。各责任人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结果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制造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
表1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学历与技术职称
责任人 A、B、C级 D级
 学历 技术职称 学历 技术职称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 工程师 本科 工程师
设计、工艺及标准化 本科 工程师 大专 工程师
材料和热处理 本科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焊接 本科 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 大专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产品检验 大专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设备和计量 大专 助理工程师 中专 助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与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职工比例和数量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与数量
制造许可证级别 技术人员比例 技术人员人数
A1、A2、A3、C、B1 ≥10% ≥6
A4、A5、B2、B3 ≥5% ≥5
D2 不要求 ≥5
D1 不要求 ≥3

第十二条  各级别制造单位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并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焊工人数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A1级、A2级、A3级和C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并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4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B2级、B3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三)A5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4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四)D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第十三条  无损检测分包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并且具有对应分包无损检测项目的二级以上资格;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如下要求的无损检测人员:
    (一)A1级(有焊接)和C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和UT中级4年以上(含4年)或者高级资格,A1级(无焊接)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RT人员;
(二)A2级、A3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或者UT中级资格;
    (三)A5和D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或者UT中级资格;
    (四)B1级和B3级无缝气瓶制造单位,至少具有UT和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UT和MT中级资格;
    (五)B2级和B3级焊接气瓶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中级资格。
    制造单位各种无损检测方法的通用检测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应当由具有该方法中级以上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编制,由具有该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审核。制造单位无相应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时,可以委托取得相应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审核,但是不得委托直接从事该制造单位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油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规定不能分包的制造工序,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几何尺寸检查与测量工具、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泄漏检测设备、计量与校准设备等。规定不能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规定的数量,准备压力容器试制产品,其中试制成品用于全面验证制造单位各方面的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实施情况,应当达到可以进行耐压试验的状态;试制在制品用于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控制,应当至少完成1条焊缝的焊接和无损检测。试制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充分覆盖申请产品范围的制造能力和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试制品所使用的材料应当为制造单位主要生产产品使用的制造难度较大级别的材料,制造工艺必须包括焊接(粘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过程;否则需对制造许可范围进行限定。如果1台试制成品和1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必须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对于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制造单位,其试制成品的设计压力、焊接和热处理还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试制成品的要求
级别 设计压力P 焊接 热处理
A1超高压 P≥100MPa 不要求 要求
A1高压 100MPa>P≥10MPa 必须有GB150《钢制压力容器》规定的A、B、C、D四类焊缝 
A2 10MPa>P≥2.5MPa  
D2 10MPa>P≥1.6MPa  不要求
D1 1.6MPa>P≥0.1MPa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应当首先进行型式试验,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取得许可,需要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少于4台(批),换证评审时必须有在制产品;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没有生产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换证评审时在制产品执行新申请的试制品的要求。

 

TS压力容器许可资源条件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作业人员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
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
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
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4、A5、B2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级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 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吊车。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C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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