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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知识产权认证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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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定义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为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管理体系认证。
中文名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发布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18年2月11日
实施日期
2018年4月1日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目录
 
★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体系认证★四川知识产权认证★四川知识产权贯标★四川知识产权认证标志★

目录
1. 1 发布信息
2. 2 政策全文
3. 3 内容解读
发布信息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2018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2月11日
政策全文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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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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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 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审查)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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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审查)和认证决定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认证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认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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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认证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按照知识产权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服务质量特性、服务过程和管理实施评审,获证后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评审。
第二十三条 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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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认证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认证类别;
(六)认证证书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七)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机构标志;
(八)认证标志;
(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再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知识产权服务认证体系的基本图案见图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机构中文或者英文简称:
图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

图2知识产权服务认证基本图案

第三十条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认证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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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对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 认证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认证结果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关于认证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知识产权认证目录
(附件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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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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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作原则
知识产权认证实行的是国推认证制度,即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选择确定适宜的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为认证依据,共同制定、调整和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目录,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认证工作。
(二)认证机构资质要求
认证机构资质要求分为通用性要求和专业性要求。通用性要求是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的专业性要求。
(三)认证审核人员要求
认证审核人员应当“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且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资格相关要求。认证审核人员实行专职制。
(四)认证机构及分支机构行为规范
一是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管理。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对其分支机构认证业务活动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认证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五是明确认证机构职责范围,禁止认证机构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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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程序
一是要求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认证活动,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二是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向失信或违法违规企业出具认证证书,即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三是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四是明确监督审核具体要求。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体系的全部要素。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监督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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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监管。国家认监委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机构及其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地方层级的监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内,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能持续性地满足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等行为,撤销资质。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认证机构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信息。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认证机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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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认证机构资质要求
1.资质要求
(1)通用性要求
通用性要求为《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具体为以下五方面:一是取得法人资格;二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是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是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2)专业性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专职认证人员专业性要求具体如下:一是上述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必须涵盖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国认可[2016]第24条)中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中至少8名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即至少1名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至少6名认证审核人员,至少1名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三是专利代理人资格可作为“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的证明依据。
2.审批程序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遵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详见“国家认监委
—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3.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所需材料详见“国家认监委
—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设立认证机构材料要求”。
4.处罚规定
如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能持续性地满足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等行为发生,国家认监委将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且给予警告,以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处理。针对不能持续性地满足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国家认监委将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其资质。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认证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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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审核人员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认证审核人员的相关要求。
1.资格要求
(1)通用要求
依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的《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01-2)第二章的通用要求执行。
(2)特定要求
认证审核人员应当“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的具体要求同认证机构专业性要求,即认证审核人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视为“具备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具体参见《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01-2)附录A.10。
2.专职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证审核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国家认监委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认证机构专职人员:
一是与认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或认证机构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是认证机构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是认证机构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认证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认证机构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3.处罚规定
若认证审核(审查)人员在从事认证活动过程中不符合专职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2]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企业知识产权贯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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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贯标流程
1.贯标启动: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2.调查诊断: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3.体系构建: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5.发文宣贯: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6.实施运行: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7.内部审核: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8.管理评审: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认证流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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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认证流程
1.模拟认证:聘请外部专家,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标准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模拟审核认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认证申请: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要求,准备审核认证所需的材料,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3.通过认证:应对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直至认证机构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
知识产权在企业需要经历创造、获取、管理、运用、保护等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管理。以上就是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贯标及认证的流程解说,一般情况下6个月左右时间完成贯标辅导工作,做足了准备后即可申请认证;认证时间要根据认证公司的安排而定,如两个月到半年不等希望对要贯标的企业有所帮助。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知识产权贯标流程及认证流程的介绍,在这里火名网小编提醒千万不要为了“贯标”而“贯标”,很多企业贯标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又回到了原点,造成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的浪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并没有获得实质性提升。重要的是要通过贯标,使企业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且持续不断的运行下去,努力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企业知识产权认证贯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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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标作用
1、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条件
企业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并要知识产权管理“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应当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职责等。
2、规范知识产权的资源管理
围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对上述管理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3、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明确规定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各主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行控制
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四个重点环节。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四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5、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特别是对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6、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
企业应当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川知识产权认证-企业知识产权认证贯标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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