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CC认证知识★---★CRCC认证基本条件★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审查+产品型式检验+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初始工厂审查 3.3 型式检验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照产品型式、结构、电流、可拆线与不可拆线等划分电产品申请单元(见附件1)。 4.1.1.2 结构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1.1.3 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认证产品,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的要求; 3)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认证用标准或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要求; 4)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详见附件3); 5)企业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具备研发、设计能力; 6)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必须具备同类产品在铁道行业或国家其他行业的供货经历; 7)企业能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 4.1.3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企业情况调查表 3)申请认证的产品与认证用标准或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符合性型式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按产品标准规定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4)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5)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指国家规定产品)证书复印件 6)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 7)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8)有关技术资料(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清单、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必要的装配图、原理图、外协、外购产品及分供方名单等)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CRCC认证知识★---★CRCC认证基本条件★
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原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是2002年10月29日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批准号为CNCA-R-2002 -102),2002年11月国家工商注册、2003年4月正式挂牌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金5100万元,是实施铁路产品、城轨装备认证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1] CRCC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和工商注册,共有工作人员300余人,专兼职检查人员1000余人,分别从事铁道行业的标准计量、产品质检和产品认证工作,配备相对独立的专业工作队伍。 为了保证认证机构的公正性,2003年4月成立了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2012年改为“铁路产品认证公正性管理委员会”;2011年10月又成立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 CRCC开展的产品认证工作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专业领域分别受铁路产品认证公正性管理委员会和城轨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的公正性监督管理,以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管理委员会(CNAS)的指导和监督。 CRCC实行主任负责制,设有综合业务部、机车车辆事业部、基础设施事业部、城轨装备事业部和申诉监理部等5个专业部门以及相应的后勤保障部门。 [2] CRCC不以营利为目的,注重社会效益,实行有偿服务。其宗旨是:努力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确保运输安全,服务于绿色轨道交通。其质量方针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服务规范。 中文名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 外文名 CRCC认证 构 成 基础部、质检部等 性 质 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目录 1. 1 中心简介 2. 2 机构组成 3. 3 基本条件 4. 4 申请程序
中心简介
认证机构批准书
认可证书(中英文版)(2张)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CRCC)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机构组成
CRCC内部结构图 认证管理委员会组织结构图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全部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中心的宗旨是:努力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确保运输安全,服务于绿色铁路。中心的质量方针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服务规范。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建立和实施符合国际准则和国家认可要求的质量体系和认证程序;中心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必备资源条件;具备从事企业质量体系、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的能力;中心工作人员具有长期从事铁路产品标准化、质量检验、质量认证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拥有一批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和兼职企业质量体系和工厂条件审核员、审查员和检查员;拥有铁道部唯一授权的铁路产品检验机构,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认可的检验实验室。
基本条件 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申证产品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可开展铁路产品认证的目录范围内; 3、受审核方须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或者国外申请人按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和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认证用标准或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要求; 5、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生产、检验条件和手段; 6、对申证产品具备研发、设计能力(需要时); 7、产品在铁道行业有成功应用的供货经历,必要时经铁道行业鉴定或技术评审; 8、能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 9、符合国家、行业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程序 1、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CRCC编制的统一格式的《铁路产品认证申请书》报CRCC业务部,并按相关产品认证规则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企业情况调查表; 3)申请认证的产品与认证用标准的符合性型式检验报告; 4)受控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清单; 5)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指国家规定产品)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 6)有关技术资料(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必要的装配图等); 7)铁道行业供货经历证明; 8)产品标识代码及其它。 2、CRCC业务部在收到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填写内容是否准确、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申请材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应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3、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报送CRCC相关技术专家对供货经历进行评价、组织合同评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受理者,向申请方发出《受理铁路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对不受理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对同一申证企业、同一申证产品连续2次认证不合格、或已批准撤销认证证书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年内CRCC不再受理该企业该产品的认证申请。 5、受理认证申请后,申请方应与CRCC签订《铁路产品认证合同书》(初次认证或复评),并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CRCC收到认证费用后,为认证企业编制认证计划进入正式认证程序。
★CRCC认证知识★---★CRCC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通用版本) 0范围 本文件是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工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并与型式检验的样品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 本文件第4~10章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7个要求,是CRCC根据铁路产品认证的特性而对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作的进一步要求,包括对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5个要素的补充要求及2个产品认证的特殊要素。本文件采用针对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5个要素的具体条款提出补充要求与增加2个特殊要求的编排方式,故前5个要素的章节号是不连续的,且标明了对应于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的章节号。 在实施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本要求与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同时使用,即采用A+B的审核模式。 其中:A:指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各要素的审查, B:指本文件中针对产品认证补充要求和特殊要求的审查。 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对所有申请CRCC产品认证的受审核方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需与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同时使用。 1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文件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文件的条文。在本文件发布时,所列标准均为有效版本。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文件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5) 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dt ISO9001:2008) 2 定义 本要求使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术语及定义。 3 总则 3.1 总要求 工厂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10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 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对认证产品工厂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3.2 审查原则 1) 第4~10章中 注 ▲ 的条款为关键项条(共5项)。 初审及复审时:4.1条 总要求, 6.3条1)款 设备工装, 6.3条2)款 生产设施, 7.6条第1款 监视和测量装置, 8.2.4出厂检验。 监督检查时: 6.3条1)款 设备工装/产品一致性, 7.6条第1款 监视和测量装置/产品一致性, 8.2.4出厂检验, 9.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控制,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2) 第4~10章具体按7个要素的要求进行审查评价,7个要素中每一个审查项目审查内容都可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不合格中 严重不合格是指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和后果严重的不合格, 轻微不合格是指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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