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适航批准标签的申请、颁发。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PC、PMA、CTSOA批准书持有人。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足局方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书》AAC-233(01/2008)(申请出口适航批准时提交)
九、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 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补正;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AAC-150)。
3.准予许可的,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对申请的零部件进行适航检查,在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即可颁发《适航批准标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适航监察员进行零部件适航检查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第四(四)部分(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第四(一)部分(民航发〔2012〕63号)
2.收费标准:
顺序 类别 标准人工
(人时/人日) 1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200以上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96/12 2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200的运输类飞机 80/10 3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以下的运输类飞机 64/8 4 按CCAR23部审定的飞机 40/5 5 按CCAR29部审定的飞机 80/10 6 按CCAR27部审定的飞机 40/5 7 一般初级类航空器 40/5 8 其他类别航空器 根据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座位数以及该航空器结构和系统的复杂程度参考上述1—7的标准核定,但一般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9 使用过航空器 对于使用过航空器,应根据其使用情况及加改装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工时数 10 发动机 发动机根据其最大推力或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11 螺旋桨 螺旋桨根据其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时) 12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根据其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重要性以及需要检查的数量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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