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申请表》,向认证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二)认证中心受理申请后,申请单位向认证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认证中心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认证中心向申请认证单位发出送检通知;
(四)送检单位提交样品,交纳认证费;
(五)认证中心组织产品技术检测,形成检测报告;
(六)召开认证审查会,审核检测报告和相关资料,形成认证报告;
(七)通过认证审查的,由认证中心向送检单位颁发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列入《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八)通过检测认证的,在产品认证有效期内,送检样品和所有相关资料应当留存认证中心备查。不便留存的送检样品,交由送检单位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送检产品自接收之日起,认证时间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及时通告送检单位,酌情延期。
第十二条对送检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和送检样品,认证中心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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