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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产品认证能力要求

低碳产品认证质量能力要求

 

 

低碳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1.1 职责和资源

6.1低碳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1.1 职责和资源

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活动有关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指定一位认证负责人,无论该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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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确保能够履行以下方面的职责: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温室气体管控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认证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能源和物料监测设备,确保产品稳定生产并符合低碳产品认证标准的要求。

6.1.2 文件和记录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低碳产品认证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文件。以确保文件和资料得到有效的控制,且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文件和记录应至少保存 2 年。

6.1.3 关键原材料的采购

6.1.3.1 关键原材料的控制

6.1.3 关键原材料的采购

6.1.3.1 关键原材料的控制

工厂应定期对关键原材料进行检测评价,以确保关键原材料的相关数据真实有效。

6.1.3.2 采购文件的控制

工厂应明确材料采购技术要求,且符合产品的设计要求。工厂应将采购技术要求与供方进行有效沟通,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以确保供方提供满足要求的关键原材料。

6.1.4 低碳产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低碳产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确保低碳产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记录内部低碳产品管理体系审核结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6.1.5 产品标识、包装和运输

产品的包装、搬运、贮存及库房(含材料库、成品库)管理应符合产品的规定标准要求。

6.1.6 监测设备状态检查

主要检查设备运行状态;设备安装位置;设备型号、精度;检定证书;监测设备相关维护保养记录等。

6.2 一致性检查

现场核查时,应在生产现场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计算范围、工艺流程与低碳产品评价报告的一致性;

2)产品类型与低碳产品评价报告描述的一致性;

3)关键原材料种类、来源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4)产品包装袋或散装卡上注明的名称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6.3 计算范围内碳排放量核查

碳排放量核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6.3.1 排放源与方法学的核查

认证产品排放源的识别和碳排放计算方法学与《铝合金建筑型材低碳产品评价方法及要求》的符合性。

6.3.2 活动水平证据核查

核查某一时间段内活动水平证据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和物料(如:煤、电、煤气、天然气,圆铸锭、基材成品(如有)等)购买发票/结算单、生产记录等。

6.3.3 计算结果

对碳排放结果进行审核,并与《铝合金建筑型材低碳产品评价技术方法及要求》中规定的单位可比二氧化碳排放限值做对比,判定认证产品是否在限值范围内。

6.4 现场核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现场核查。认证机构在确定现场核查时间时,应考虑以下方面的信息:

1)组织规模和复杂程度;

2)场所数量;

3)产品种类和核查范围;

4)所进行的测量/监测过程的复杂程度;

5)数据清单的复杂性及提供信息和数据的过程等。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能源/物料等数据获取的复杂程度,确定现场核查人日数

初始现场核查/跟踪检查/再认证检查人日数(上限)

生产规模

单元数

5 万吨以下/

年产量

5 -10 万吨/

年产量

10 万吨以上/

年产量

5   6/4/6 7/5/7 9/7/9

>5   7/5/7 8/6/8 10/8/10

6.5 初始现场核查结论

核查组负责报告初始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核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现场核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现场核查不通过处理。

7 核查报告

认证机构的核查报告应符合 CNAS-CC21 中关于评价报告的适用要求,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核查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2)认证委托人/受核查方(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组织规模等);

3)产品信息;

4)数据收集清单的描述;

5)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报告覆盖的时间段;

7)其他附加的环境信息(如受审核方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节

能减排技术、产品环境特性、获得的质量、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

8)结论。

8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申请认证单元向认证委托人颁发低碳产品认证证书。

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9 认证终止

当现场核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应重新申请。

10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0.1 跟踪检查时间

10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0.1 跟踪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获证 6 个月后即可安排年度跟踪检查,每次跟踪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跟踪检查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10.2 跟踪检查的内容

跟踪检查内容至少应包含本规则第 6.1.36.1.46.1.6 条款的核查、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和获证产品碳排放量的审核,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检查。

10.3 跟踪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跟踪检查结论。跟踪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跟踪检查不通过处理。

10.4 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跟踪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跟踪检查不通过或跟踪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跟踪不合格,按照 12.3 条款规定执行。

11 再认证

持证人如需继续持证,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即可提交再认证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初始现场核查,再认证现场核查为全要素现场核查,再认证现场核查人日数按初始现场核查人日数标准确定。

12 认证证书

12.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2 认证证书

12.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3 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再认证。

12.2 认证产品的变更

12.2.1 变更的申请

12.2 认证产品的变更

12.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委托人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更时;需要变更获证产品的认证范围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碳放量时;耗能设备变更影响到碳排放量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增加已获证书认证单元覆盖范围外产品时按新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一般情况下,增加认证单元不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只进行产品的一致性和碳排放量的现场核查,但下次年度监督对新增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进行检查。

12.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现场核查,则现场核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对符合要求

的,批准变更。对于换发新的认证证书的情况,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2.3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2.4 证书及附件内容

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

3)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4)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5)认证依据;

6)认证模式;

7)认证结论;

8)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9)发证机构;

10)证书编号;

11)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

12)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13 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必须遵守《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加施和使用低碳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核准、制作、发放等工作由发证的机构负责。

13.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按如下方式使用认证标志(示例):

其中 ABCDE 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13.2 标志的加施

获得低碳认证的产品允许在包装袋或散装卡上加贴低碳认证标志。

14 收费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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