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以下简称首次申办程序)、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变更程序)、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延续程序)。 一、首次申办程序 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6.监督检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 [附注] 1.对于申请产品属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产品安全性能技术审查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该编号产品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2.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检验或评审,证书有效期与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有效期相同。 3.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技术审查、必要的检验室检验和现场评审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具有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二、变更程序 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 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变更产品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申办方案,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 对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技术审查。 4.现场评审 对需进行现场评审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产品检验 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检验。 6.终审、变更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或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附注]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修订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中心制定贯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延续程序 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且产品技术文件未发生变化的,执行本程序。 1.申请 持证人应在其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产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现场评审。 5.延续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延续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大型设备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抽样检验的,可先行延续安全标志,待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抽样检验条件后,实施相关工作。 6.终审、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延续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7.监督检查 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 [附注] 根据产品的安全性能特点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可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延续安全标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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